来源: 2018-02-27 关键词:
纳税人被税务机关依法认定为非正常户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下列事项将会产生相应影响:
1、暂停税务登记证件及发票的使用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四十条的规定,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税务机关将其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并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2、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3、税务登记证件注销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被列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且经税务机关查实纳税人没有欠税、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4、对欠税及税收行政处罚继续承担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相应罚款的责任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施立案稽查,经查实纳税人存在偷税、欠税等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承担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及罚款的责任。
5、接受税务机关的追踪管理和异地管理
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追踪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被列为非正常户的,如税务机关发现该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及时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理,并督促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异地协作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纳税人被列为非正常户的,该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再次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仅为其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其发票;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知其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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