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2018-02-07 关键词:
前面我们提到了哪些企业可以适用简易注销,对于那些没有债务的公司来说就,简易注销显然更为实用,但是对于那些负债未清理的企业来说,简易注销恐怕就不怎么“简易”了。那么,企业在简易注销的过程中到底需要注意些什么问题呢?
一、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需要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简易注销的前提条件,是投资人需要签署《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根据工商总局提供的承诺书格式版本,其中承诺的第一句是:“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最后一句是:“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因此,对于存在对外负债的公司来说,若进行简易注销,相当于全体投资人承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有限公司之所以“有限”,是因为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法律责任,而股东仅需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称之为“有限责任”,只要公司不丧失独立法人资格,股东在认缴出资全额到位的情况下,原则上,股东无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在简易注销的情况下,由于没有履行清算义务,通知公司债权人,并且向公司登记部门承诺债权债务已经清算完毕,而实际并未清算完毕,应视为骗取工商注销登记,并且自愿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因此,在公司简易注销未清算,并且作出承诺的情况下,全体投资人对公司债务应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对于合法经营,而资不抵债或没有资产的公司来说,简易注销新规实际上相当于为公司股东挖了一个“大坑”。
三、简易注销,在执行程序中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若公司所负债务正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且无资产可供执行,此时投资人将公司简易注销,则执行申请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从而全体股东需要对公司正在执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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