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阶段股东要注意哪些涉税事项?

来源: 2018-03-23 关键词:

公司注销的时候,公司的股东有哪些涉税事项值得留意呢?我们先来看两个政策

政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64号)第十五条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兴办的有限责任公司税后利润征税问题对于全部或者部分由个人投资者兴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请注销办理税务清算时,其结余的盈余公积以及未分配利润,在依法弥补企业累计未弥补的亏损之后,应按个人投资者的出资比例计算分配个人投资者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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